各排汙單位: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6號)已於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應當依照《排汙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汙登記表,做到持證排汙,按證排汙,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為確保《排汙許可管理條例》貫徹落實到位,督促全市各排汙單位履行汙染防治主體責任和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現將有關要求予以公開和提醒。
一、主動依法申領排汙許可證
納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範圍的排汙單位,應當通過登錄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等方式,及時申領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需延續、變更或重新申請的,應按要求及時辦理申請手續。未按要求申領排汙許可證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施排汙登記管理
納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範圍的排汙單位,應當自行登錄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實填報排汙登記表。未按要求填報排汙信息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按照《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三、嚴格落實排汙許可管理要求
已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應按證排汙,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汙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內容規範排汙行為,並落實自行監測(包括開展手工監測並記錄原始數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聯網等)、記錄環境管理台賬、提交執行報告、公開汙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實上述要求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四、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排汙單位在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排汙許可證、環境管理台賬記錄、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拒不配合檢查或者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五、其他事項
實施排汙許可重點和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應按規定向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申領排汙許可證,其中鬆山湖、茶山鎮、寮步鎮、大朗鎮、大嶺山鎮、石龍鎮、石排鎮、企石鎮、橫瀝鎮、東坑鎮的排汙單位應向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鬆山湖功能區直屬分局申領排汙許可證。
依法申領、持證排汙、按證排汙是排汙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請各排汙單位高度重視,並結合實際,認真落實《排汙許可管理條例》規定。全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全力為排汙單位提供幫扶、指導和谘詢服務。
來源於:東莞市生態環境局